河北省志愿服務基金會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2013年1月28日)
為促進河北省志愿服務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事業(yè)發(fā)展,規(guī)范基金會保值增值行為,根據(jù)《基金會管理條例》、《關于規(guī)范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試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河北省志愿服務基金會章程》,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基金會要以合法、安全、有效、審慎為原則,實現(xiàn)資金的保值增值。投資活動須符合基金會的宗旨,遵守與捐贈人和受助人的約定。投資操作應確保資金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動性。
第二條 基金會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資產限于非限定性資產和在保值增值期間暫不需要撥付的限定性資產。
第三條 委托投資應謹慎選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進行,以中短期委托投資為主,暫不作長期投資。
第四條
重大投資活動須經理事會議批準,出席理事中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形成投資決議的,應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章程規(guī)定,致使基金會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的,參與決策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五條
基金會獲得的投資收益,可優(yōu)先安排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以提高捐贈資金的利用率。投資收益不得用于與公益性質無關的支出。
第六條
定期進行內部審計,接受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監(jiān)督和注冊會計師審計,及時、如實回應理事、監(jiān)事及捐贈人有關投資事宜的質詢。
第七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志愿服務基金會秘書處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